Q:何謂性騷擾
A:
就廣義的觀點而言: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程度者,皆可以稱為性騷擾。
言語的騷擾(verbal harassment):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並加以貶損(或明褒暗貶)。
肢體上騷擾(physical harassment):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的部分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視覺的騷擾(visual harassment):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unwanted sexual requests):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主管以考核成績等條件要求所屬同仁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若性騷擾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工作中),稱為「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他則稱為「一般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