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補助規定:
(一) 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二) 公餘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含學費、學分費或雜費)每人每學期補助三分之一,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且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員額乘百分之五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如申請總金額超過額度,由各機關學校在總額度內按比例平均調整之。
(三) 公餘時間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影本(進修之成績須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四)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