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調解業務 > 法律常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律常識

1.刑事官司的流程
刑事官司的流程─警察移送、檢察官起訴、法官做判決、監獄再關你
壹、案例問題
我因酒後駕傷人卡到刑事官司,警察已問過話,但經過二個月了,好像都沒有消息,這種刑事官司的流程為何?手續怎麼辦?
貳、法律解析
官司分很多種,要如何打,首先得判斷所遇上的事情,是民事紛爭,像欠錢不還、離婚、遺產等;或者是刑事糾紛,如酒後駕車、通姦、買贓等犯罪;還是如車禍傷害、故意毀損等兼具民、刑事責任的案件;或是駕車超速、闖紅燈罰錢的行政責任?
  換言之,你得具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判別是民事或刑事案件,或者二者兼具之民刑事案件,接下來才知道怎麼打官司。否則,如果對方僅單純的欠錢不還,去告刑事,請檢察官為你討債(俗稱以刑逼民),這樣將會費時又費力,到頭來還是什麼也要不到。如果你的CASE糾紛是屬於刑事,如車禍撞傷人,肇事者有過失傷害罪。若你是被撞者,須經過四道手續或程序,才能確保自己權益。
   第一道是警察的處理:須在六個月內向警察提出告訴(用說的或寫的都可以), 警察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也可以跳過警察,直接找檢察官按鈴申告或或寫刑事告訴狀給檢察官。另亦可跳過警察、檢察官,花約五萬元請律師,直接向法官提出刑事自訴狀。
    第二道手續是檢察官的處理:檢察官通常會作五種處理:一是單純作不起訴處分(如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不夠,或像傷害的告訴乃論的罪,雙方達成民事上賠償和解,你再撤回刑事的傷害告訴)。二為緩起訴處分(被告要認罪且犯後態度很好,但得被告捐錢做好事)。
三是提起公訴(證據已足夠把被告定罪)。四為聲請簡易判決(法官須判得比較輕,像是易科罰金、緩刑、直接判罰金)。無論是不起訴或緩起訴,均代表被告不用再送法官那裡審判,也就不會被抓去監獄關。
  第三道手續是法官的處理: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法官要開庭審理,聽取檢辯雙方爭論一下,再作出判決。但若是聲請簡易判決的案子,原則上法官得不用開庭,即下判決,但會判易科罰金、緩刑、罰金,被告亦不會被抓去關。
  第四道是監獄的處理:一旦判徒刑決確定,將由執行檢察官把被告發監執行。但若是所犯的罪名,最重刑度是五年以下,且法官判刑六月以下,被告身體有疾病或家庭有子要養、職業仍需上班、教育還得上學,就可向檢察官聲請准以金錢代入監,即所謂「易科罰金」。像據報載立委周伯倫、謝啟大即是被判刑確定而入獄服刑。(緩起訴處分及職權處分?)
  總之,在臺灣,你若因卡到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會經過警察、檢察官、法官、監獄的四道處理流程,然後把你抓去關,程序才是完備合法。最後,再一次提醒觀察,檢察官只負責處理刑事案件,不能處理民事案件。若要討債或離婚,請到法院去找民事庭法官,千萬別找錯了。
參閱網址: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925&ctNode=7951&mp=001
2.舉證的重要性
一、案例
小李騎著心愛的機車在鄉間小路兜風,好不快意。到了一個交岔路口,突然從左側來了一輛由老林開的計程車,雖然老林踩了剎車,但車頭還是撞到小李的機車車頭,機車因而倒地,使擋泥板破損,小李亦跌倒在地,手腳都受有輕微的擦傷。老林見狀趕緊下車,察看小李的情形,看到他受傷了,機車也有損壞,便說願意給他五千元做為賠償金,小李因為覺得沒啥大礙,且因為怕麻煩,所以就答應了。但因為老林今天尚未載到客人,手邊沒有足夠的錢,所以約好七天後由小李到計程車行拿,之後就各自離去,小李因覺得機車檔泥板破掉不好看,且老林已答應要賠償,就把車騎到機車行修理,至於傷口,為了省錢就回家擦擦優碘就好了。而老林上路後,覺得小李所受的傷勢輕微,機車的修理費也應該不多,懊惱不應該答應的太快,回到車行後,其他司機亦同聲附和,所以七天後小李依約到車行拿取賠償金時,老林反稱是小李騎機車撞他的,而且小李車未毀,人亦未受傷,而不願賠償他。小李見老林等人多勢眾,只好摸摸鼻子離開。回到家,小李想到要告老林,可是他不知道要告什麼,也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資料。
二、 法律解析
小李可提起的訴訟有二,一為刑事部分,另一為民事部分:
(一) 刑事部分:老林因為過失致小李受有手腳擦傷之傷害,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小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六個月內到警察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或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至於應準備的資料至少應有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如果小李沒去醫療院所驗傷或就診,那就很難證明他受有傷害。另外,當時他沒有報警,沒有警察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或相片,他的機車又已修好,如果又沒有人證,那要證明發生車禍的情形,就有困難了。至於機車毀損部分,因為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該部分沒有刑事責任可言。
(二) 民事部分:小李可以向地方法院請求老林賠償因身體受傷所受的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包括減少勞動能力(如不能工作的損失)、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醫藥費)的損失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等。另外,機車毀損部分,小李亦可請求老林給付修車的費用或因物毀損所減少的價額。應準備的資料為:發生車禍的證據(同(一)刑事部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修車的收據及有關身份、地位、收入等用以衡量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資料。如果小李沒有去報警,也沒有就醫,無法提出發生車禍的相關事證及受傷暨因受傷支出費用的收據,又沒有人證,那法院就難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須注意是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在二年間(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十年間(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請求。
三、結論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又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職司審判的法官原則上不負調查證據之責,而由訴訟之當事人提出證據來證明所述為實在。但是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舉證攸關訴訟之勝敗,證據的蒐集及保存應該慎重。
參閱網址: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15&ctNode=7951&mp=001
3.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案例:
文華與鄰居霏霏感情不好,經常隔窗叫罵,有一天,文華又在窗台上罵霏霏「討客兄」,不料,幾天後,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才知道霏霏告她誹謗罪,檢察官在庭上勸霏霏和解撤回告訴,如果文華同意和解,霏霏可以撤回告訴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3)本案誹謗罪,依刑法規定須告訴乃論,霏霏如果與文華和解,霏霏就可以撤回告訴,文華就不會受到處罰。
(4)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參閱網址: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740&ctNode=7949&mp=001
4.告訴乃論的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
案例:
美娟騎機車上班,在十字路口被阿勇的小客車碰撞,腳受傷,阿勇說要賠償,但美娟等了快一年了,阿勇一直都沒有賠償,美娟可以再告阿勇傷害嗎?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如已經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
(3)本案美娟於發生車禍時,就已經知道犯人是阿勇,卻在六個月後才對阿勇提出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4)但要附帶談到的是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參閱網址: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741&ctNode=7949&mp=001
5.駕車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倒機車,可以逃逸嗎?
案例:
「大頭仔」是砂石車的司機,滿載砂石,正要北上,路過大甲溪橋的橋頭時,右邊來了一部機車,從後視鏡看不到,就直接右轉,撞到了機車騎士,人車倒地,右腿骨折,當時,恰好是晚上十點多,「大頭仔」發現後,應該是下車救護呢?或是了算了呢?
解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大頭仔」應該要先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可以任意離開,要不然就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且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駕車肇事,除要論以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如果於肇事後逃逸,會另外再加一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6.駕車肇事逃逸,是不是一定是逃之夭夭才算是逃逸?
案例:
柏昌在路邊攤吃完宵夜,急著開車回家,半路上不小心撞到一個穿越道路的行人,被撞的人彈射到他的擋風玻璃,再掉落地面,柏昌心急,也顧不了死活,就往前急駛,但被路過的其他車輛駕駛人發現,而攔下來,被攔下來的地點,距離肇事地點僅約二十公尺左右,柏昌是不是已經屬於肇事逃逸?
解析:
(1)逃逸是指駕駛人肇事人未下車救護,反而趕快駛離現場,以逃避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
(2)柏昌於肇事後,顧不了被撞行人的死活,而駛離現場時,就已經有不願意負擔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之意思,所以,柏昌已經是屬於肇事逃逸了。
7.法院的和解與一般私下的和解有什麼不同?
案例:
宏信酒後,跟阿泉發生口角,撿起路旁的木棍打破阿泉的小客車擋風玻璃,阿泉起訴宏信要賠十萬元,法官在法庭上試行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一般法庭外的和解有什麼不同?
解析:
(1)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所以,和解是民法所定契約的一種。
(2)在民事訴訟程序,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果法官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時,就可以試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時,應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3)但一般在法庭外的和解,則沒有前述和解筆錄的效力,所以,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必須先起訴被告應履行和解契約,並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8.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案例:
阿仁開車子撞到文玲,使文玲的大腿骨折,文玲要求阿仁賠償二十萬元,但阿仁認為只要賠五萬元就算很多了,文玲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成立,阿仁同意賠償十萬元,這種調解有什麼效力?
解析: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9.交通車禍僅車毀,雖無刑事的責任,民事還是得賠錢
壹、案例問題
我的轎車停在屋外路旁停車格內,卻遭一名男子駕車高速撞毀,我去報案,警察竟說:你人又沒受傷,僅是民事案件,讓你備案。這不是毀損罪嗎,警察怎麼可以不受理?
貳、法律解析
交通車禍事故,若僅是單純造成轎車毀損,你的身體並沒有受傷,除非你能提出證據證明你與對方有仇恨等動機,是對方「明知並有意」的駕車來撞毀你的轎車,否則,頂多是民事賠錢而已。換句話說,只有故意駕車撞毀轎車,才會涉及最重可關你二年以下的刑事毀損罪名。
刑事毀損的罪名,是要以對方「明知並有意」的來損壞你的車為條件,並不包括對方是「不小心」的撞壞你的車。也就是,刑事案件的毀損罪名是以對方「故意」為條件,若對方不是「故意」,而是「不小心」,就不是刑事毀損,專業術語叫「過失」。易言之,刑事毀損是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才能成立。這就好像刑事誹謗,也是要以對方「故意」無中生有,某些足以使人不名譽、難堪的事情,才叫妨害名譽。就以慈濟「一灘血」的案件為例,該法官應是以慈濟並無故意誹謗莊老醫師的名譽為由,在刑事誹謗判慈濟無罪,但民事的部分仍判決證嚴法師要賠一百零一萬元。
  雖然不小心毀壞他人的車輛,不會涉及刑事毀損,但民事上仍要賠錢,這裡專業術語叫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民事的賠錢,不以故意為限,還包括不小心和過失的情形。就以你的轎車遭對方不小心撞毀為例,刑事上雖不成立毀損的罪名,但民事上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賠錢,也許你會納悶不解,但就民刑事分離的司法制度底下,一點都不足奇,也沒什麼好奇怪。
  總之,車禍事故若僅有物損人未傷,原則上僅能打民事官司,對方應尚無涉及刑事毀損罪名,畢竟對方不是故意毀損你的車子,因此法律在刑事責方面不罰過失毀損。但若你有受傷,則可以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所以,那位警察先生不受理你的刑事告訴,但讓你來備案,是具有某程度的法律素養,才能告知你此案係僅有車損的車禍。
10.車禍不幸來死亡,可告刑事再附帶民事訴訟
壹、案例問題
我兒子遭人駕車撞死,對方至今仍未賠錢,我們到底可以跟他請求賠多少,要怎麼跟對方打官司,檢察官來驗完屍體亦無消息,至今已快三個月,我們該如何是好? 
貳、法律解析
開車撞死人案件,死者家屬可透過打刑事官司及民事官司,來解決紛爭。民事官司部分,開車撞傷人,被害人可向對方請求賠償三部分,包括醫藥費、薪資(減少的收益)、慰撫金;而駕車撞死人,對方亦必須賠償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如果雙方對賠償金額有共識,大概就可以談得成和解,亦可免去打民事官司,但若雙方對賠償金額認知差距太大,則免不了還是要打民事官司。
  一般而言,打民事官司原告要先繳訴訟費(以索賠償一定金額為標,如請求賠償一百萬元,在遞出民事起訴狀時必須繳交一定金額的費用,也可以等候法官裁定補繳後再繳),但目前社會上的較普遍的做法是原告先打刑事官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再去法庭跟法官說要附帶打民事求償,這樣做主要目的是可以節省一筆民事訴訟費。在這個案子裡,你也可以比照先打刑事官司,再接著打民事官司,這樣安排比較好。
  至於刑事官司的處理流程大概是這樣,首先是警察會先到車禍現場處理,並拍照、製作交通事故現場圖、訊問雙方的筆錄後,再報請當天值班檢察官處理。然後檢察官會帶同檢驗員、書記官去看屍體,專業術語叫做「相驗」。檢察官也會當場開個臨時偵查庭,問肇事者及死者家屬對本案的意見,再把案件送去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
  車禍死亡案件,檢察官通常還會再傳訊肇事人和死者家屬,問被告是否賠錢給家屬了沒,了解雙方民事上是否能和解得成,萬一雙方無法達到和解,檢察官就有可能以肇事者涉及刑事過失致死的罪名起訴(刑度最重可關二年,但若是以駕車為業的司機,則為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可關五年),將你的案件送給法院刑事庭法官審理。
  如果你的案子已經由地檢署移到院法審理,而對方也尚未賠錢,在法官開庭之際,你可以當庭向法官表示要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也就是請求對方賠錢,並向法官說明被告既至今仍尚未賠錢,請勿判其易科罰金或緩刑,請法官裁量。還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是不用繳錢,但刑事庭大多數法官似都會將附帶民事部分裁定送給民事庭法官處理。
  另外,車禍過失致死的罪是公訴罪,與傷害案件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告,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判刑的罪)不同;過失致死罪的案子在檢察官手裡偵辦,縱使你與對方達成和解,那也只是解決掉民事上的糾紛而己,刑事上的責任,對方還是不能脫免,但你可以在檢察官或法官前面幫他說好話,在檢察官那邊,你可以請檢察官給他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建議不要起訴他;若在法官那邊,則亦可請法官判他易科罰金(以繳錢來代替服刑)或緩刑(暫緩抓去關,緩刑期間一過就沒事),以免去對方的牢獄之災。
  總之,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若對方不理不睬,一旦檢察官把車禍報告送鑑定,最後認定對方有過失,把他起訴,你可考慮再當庭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記得一定要在刑事起訴後,始可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
11.協議離婚要依什麼方式才有效?
案例:
阿喜和阿花結婚後,才發現雙方個性不合,時常吵架。後來兩人理性考慮,決定離婚,不知要符合什麼方式才有效?
解析:
協議離婚依民法的規定要有書面、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生離婚的效力。
但是如果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還是無效。夫妻的一方也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登記。
12.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1
  • 發布日期: 2015-08-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
  • 點閱次數: 7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