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5條 業奉總統115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4041號令公布 旨揭修正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為6年至117年6月9日止,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把握延長之申請期限,儘速提出,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