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放租辦法」第16條規定(附件1)及苗栗縣政府115年10月16日召開「中部4縣市研商開徵115年期放租公有耕地佃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聯席會議」會議紀錄五、案由一決議辦理。
本市115年期市有出租耕地佃租開徵繳納期限,自116年1月1日(星期五)至116年3月15日(星期一)止。其實物折徵代金標準如下:(一)稻穀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6.5元。(二)甘藷每公斤5.5元。(三)相思樹每公斤1元。(四)鮮魚每公斤26元。
檢附公告一份。
依據「臺中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放租辦法」第16條規定(附件1)及苗栗縣政府115年10月16日召開「中部4縣市研商開徵115年期放租公有耕地佃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聯席會議」會議紀錄五、案由一決議辦理。
本市115年期市有出租耕地佃租開徵繳納期限,自116年1月1日(星期五)至116年3月15日(星期一)止。其實物折徵代金標準如下:(一)稻穀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6.5元。(二)甘藷每公斤5.5元。(三)相思樹每公斤1元。(四)鮮魚每公斤26元。
檢附公告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