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訂定「公益揭露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罰基準」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 二、意揭基準業經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發布,並建地點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