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農業部111年6月9日農企字第1110222872號函略以,土壤為天然化育而成,農業生產自以原生土壤為佳,原則為適地適作,應無大量農地須填埋外來物質以進行農地改良之情形,故農地整地行為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倘有農地填土,亦須基於農業使用目的,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無事後補申請或由農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之情形。
二、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反前項規定者,應通報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權責機關處理。
三、承上,倘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經營而有填土之需求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並應檢附本要點第6點所列相關申請書件1式6份,經申請核准後方得施作。倘經查有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堆置、回填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土石,或農地上查有移入前開不利耕作物質者,涉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辦理;如有藉機盜採土石或回填事業廢棄物者,將依土石採取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查處;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檢附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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