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及〈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倘開發基地位於本市「市定考古遺址」範圍內,開發單位於進行任何下挖行為前,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1條規定,委託考古專家學者提送考古遺址發掘計畫申請書,由本市考古遺址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 倘開發基地位於本市「列冊考古遺址」範圍內,開發單位於進行任何下挖行為前,應依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規定,委託考古專家學者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本府審查,後續開發行為應依審查結果續辦。
四、 若開發基地位於本市「疑似考古遺址」範圍內,開發單位於進行任何下挖行為前,建議參酌〈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規定,於開發前委託考古專家學者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本府審查,後續開發行為應依審查結果續辦。倘未執行前述事項,若於施工過程中發現考古遺址現象,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並報本府處理。
五、 如未依上揭程序,逕行開發而造成遺址破壞,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第106條規定辦理。
六、 倘欲查詢開發基地是否位於本市考古遺址範圍,可至臺中市文化資產網際網路GIS查詢系統(https://www.tchac.taichung.gov.tw/informationlist?uid=16&page=1&)查詢或向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函詢。
七、 檢送「開發基地涉及考古遺址標準作業程序」、「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資格之遺址發掘考古學者專家、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名單」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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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市定、列冊及疑似考古遺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完成相關處置
- 市府分類: 文化藝術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19
- 發布日期: 2026-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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