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
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 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民國115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4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9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4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6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4年出 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9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8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115年 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