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民防法第21條、第25條及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二、行政院113年3月27日院授防動字第1130081149號函頒「113 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號)一演習訓令」。
公告事項:
一、中部地區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號)演習訂於本( 113 )年7月22 日(星期一) 13時30分至14時,採有預警、分區同時段方式, 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等實作演練。
二、、演習警報發放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站及民眾應配合演習管制,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進行防空疏散避難,或依地形、地物切實掩蔽。
三、公、民營工廠照常營運,但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四、醫療照護、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及機關(構) ,請依行政院112年6月29日函頒「各場域防空疏散避難指引」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五、各機場、港口之飛機、船舶、鐵路、高(快)速鐵、公路及捷運車輛,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其下飛機(船舶、車輛)旅客、接送親友與下交流道車輛,仍須實施防空疏散避難。
六、各重點驗證區(本市大里區及霧峰區)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聽聞防空警報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柵欄) ,供周邊民眾就近實施避難;車輛(駕駛、乘員) ,則聽從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七、演習地區之團體、公司、廠(場)站或民眾,未依民防法第 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依民防法第2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