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本市113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號)演習實施

依據:

一、民防法第21條、第25條及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二、行政院113327日院授防動字第1130081149號函頒「113 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一演習訓令」。

公告事項:

一、中部地區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演習訂於本( 113 )722 (星期一) 1330分至14時,採有預警、分區同時段方式, 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等實作演練。

二、、演習警報發放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 )站及民眾應配合演習管制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進行防空疏散避難,或依地形、地物切實掩蔽。

三、公、民營工廠照常營運但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四、醫療照護、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及機關() ,請依行政院112629日函頒「各場域防空疏散避難指引」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五、各機場、港口之飛機、船舶、鐵路、高()速鐵、公路及捷運車輛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其下飛機(船舶、車輛)旅客、接送親友與下交流道車輛仍須實施防空疏散避難。

六、各重點驗證區(本市大里區及霧峰區)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聽聞防空警報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柵欄) ,供周邊民眾就近實施避難車輛(駕駛、乘員) ,則聽從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七、演習地區之團體、公司、廠()站或民眾未依民防法第 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依民防法第2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22
  • 發布日期: 2024-06-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