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以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條文 公務員配偶雙方倘符合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