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於111年1 月18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5條第5項規定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核給「5日」增為核給「7日」。目前銓敘部刻已著手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相關規定。
自111年1月18日起,公務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若請假期間仍在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請假期間內(亦即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期間內),均應依新規定辦理。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於111年1 月18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5條第5項規定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核給「5日」增為核給「7日」。目前銓敘部刻已著手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相關規定。
自111年1月18日起,公務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若請假期間仍在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請假期間內(亦即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期間內),均應依新規定辦理。